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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上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城(1988)第645号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一条 为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合理,公正开展,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在招标前应建立招标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招标单位负责组建。由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的单位,最终必须由建设单位选定。

  第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组成要与建设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以五人至七人为宜,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担任。

  第五条 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单位负责填表(见附施表二),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见附施表二)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才有效,市招投标办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小组报批表》后,三天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作同意。

  第六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编制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拟定评标小组成员,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二)负责申报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登记工作;

  (三)负责申报、修改和发放招标文件,收取和保管投标标书;

  (四)负责接受投标单位报名、资质审查,决定最终参加投标单位名单;

  (五)负责解释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会议;

  (七)收取和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决定和发放标书编制补偿费;

  (九)发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十一)缴纳招标管理费;

  (十二)填写招标工作综合报告和报表。

  招标工作小组在完成和上报综合报告之后即自行结束,并应将招标工作的全部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备案。

  第七条 评标工作小组由招投标办审核同意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组成名单,填写《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工作小组报批表》(见附施表三)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投资公司、基金会、银行)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要有与建设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大中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一般以七人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小型项目可由五人组成)组长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担任。

  建设单位参加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九条  评标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标前制定评标办法;

  (二)负责评标、汇总评标结果;

  (三)按照评标办法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工作小组报批表》后,五天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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