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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登记实施办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城(88)第557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我们。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常开展,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扩大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和障碍物清除工作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已经落实。

  第四条 登记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或招标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登记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登记单位分别向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招标项目登记表(见附表)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登记单位必须按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字迹清楚。

  招标项目登记表是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和核准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原始依据,项目登记后如有变更,应有变更文件证明并及时与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联系,方可予以更正。发生变更而不通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一律以原登记表为准,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登记单位负责。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登记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经确认已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投标办及时地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第八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对保密工程登记项目负责保密。

  第九条 未办理招标登记的建设项目,不得招标。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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