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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06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2006-04-30 16:42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于安排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79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05: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2:00-06: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5月10日至6月15日。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西安地区的考生经省建设厅建管处(地址:西安市南新街29 号建设银行办公楼909室——新城广场南,联系电话:87241792)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其它市、区的考生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查汇总,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考生信息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报名手续。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 87457210、87457211、87441821.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注意区分新老考生,认真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考生考试成绩管理的依据,应提醒考生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为防止滚动管理时考试成绩丢失,报名手续按新老考生分别办理。

  报名时新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填写二份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二),填涂信息卡;老考生持往年准考证或报名档案号,只填写二份资格考试报名表(无须加盖公章)即可。新老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四、收费标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39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4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2、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仍为4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3、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录入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单位在报名时注意采集。

  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5、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

  6、考生于考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六、教材与培训

  考试使用2006年新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教材征订与培训事宜由省建设厅建管处负责。

  附件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条件

  附件二: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条件

摘自《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6]77号)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摘自《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8]8号)

  四、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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