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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城第(88〕646号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一条 为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正、合理进行,以适应建筑市场竞争需要,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标是招标单位通过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在规定日期内向招标单位申请施工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才能参加施工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范围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工程外,其它建设工程均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公开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已列入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有施工图纸;
(二)建设资金落实。
(三)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凡投标企业符合该工程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的,投标报名企业数量不受限制。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单位参加报名。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申报招标项目,由市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二)组织招标工作小组,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确定投标单位并分发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四)组织评标小组和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五)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对投标文件答疑;
(六)编制评标办法、公开开标和评审投标标书;
(七)决定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收回未中标单位领取的招标文件等资料,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
(九)与中边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七条 在招标规定日期内,投标企业报名后,应由招标单位对企业提供的资格等级,质量情况、企业信誉等的有关资料进行验证,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企业由招标单位通知后方可参加投标,一般选定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四个。招标单位选定的施工企业,不论中标与否,应一视同仁,更不得对中标企业以任何借口刁难。
第八条 招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须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签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及改变中标企业,招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后而由招标单位自行变更中标单位的,招标单位除负法律和经济赔偿的责任外,该招标工程的承包权仍属原中标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公司或代理招标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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