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江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1992-01-16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江建委发字(92)17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装饰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一次竣工验收及以后的(新或旧建筑)以表面装饰为主要内容、独立承发包的建筑物室内外装饰工程,并包括相应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

  第三条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建委。

  第四条工程造价在叁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报建和接受监督;工程造价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承包发包。确属不宜招标的工程,经当地建委批准后,可按议标方式进行承发包。

  第五条凡在我市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到建委办理申请注册登记待续,由建委审查批准,领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申请开设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省内市外的建筑装饰企业进入我市必须按《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市(地)建委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市属各县的企业必须持本县建委证明。

  (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委核发的《建筑装饰企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现场施工队伍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花名册,相片、职工花名册。

  第七条 持有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的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才能在我市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不允许私人和无技术资质证书或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人挂靠经营;低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挂靠在高等级资质企业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准将工程非法转包。

  第八条 建筑装饰工程不得发包给无证照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包。各单位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必须到当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建筑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报建,并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款项来源审批机关证明文件(国营企事业单位凭财政部门证明;集体所有制单位凭税务部门证明)

  (二)房屋室外装饰(含房屋使用功能变更的)工程凭城市规划部门审批证明;

  (三)涉及房屋拆除及内部承重结构安全的凭建筑设计部门证明和监督部门监定。

  (四)按建设部规定取得装饰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装饰工程设计图纸;

  (五)消防部门审核的防火安全意见;

  (六)承包单位的合法证明文件,造价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七)经定额(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的装饰工程经审查的装饰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接受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发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认证,需监证者到工商部门监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因工程规模或设计变更,引起工期、造价等变动时,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约。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延误工期,除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消防等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承发包双方禁止施行下列行为:

  (一)不办理工程施工报建便开工;

  (二)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或消防部门禁止使用的装饰材料和设备;

  (三)发生伤亡事故二十四小时内不报告;

  (四)在环保部门噪音控制时间(晚上十时至翌日六时)内施工的;

  (五)招用临时工不到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劳务手续的;

  (六)逃纳税费。

  (七)不办理竣工验收的。

  第十五条 装饰工程报建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交缴有关规定的税费。

  第十六条 装饰工程造价必须经建设标准定额(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凭《工程结算卡》结算,必须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其它票据,建设单位不得付款和财务入帐。

  外地进市承包建筑装饰工程的企业可由建委有关部门代开票征税。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完工前应办理结算,完工后一个月内应结清工程款。如拖欠工程款,应按规定支付滞纳金给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责令停工,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四条其中之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无证件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外国及港、澳、台湾地区进驻江门市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装饰施工企业技术资质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江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建委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