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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实施办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城(88)第647号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邀请招标亦称邀请投标,是招标单位向符合本工程资质要求、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好的建设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参加工程施工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  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是:

  (一)保密工程;

  (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符合以上范围之一的工程均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四条 招标单位邀请的建设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邀请投标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发招标邀请书一律无效。

  第五条 邀请招标除选择投标企业的规定不同外,其余均须按《暂行办法》及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的招标程序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实施办法》第二、四、六条规定。邀请招标不得进行议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招标单位方可发邀请招标书,当条件不够而由招标单位自行发出招标邀请书而造成的责任,概由招标单位负责。

  第七条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项目登记时应填写明确,当招标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通知招标单位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天内确定公开招标投标报名日期,否则按《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进行处罚,所发的招标邀请书一律无效并须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邀请招标至少有以下规定的施工企业数量才能进行招标:

  (一)概算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邀请投标单位为四到五个;

  (二)概算造价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邀请投标单位为五到六个;

  (三)概算造价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邀请投标单位为六到七个;

  (四)概算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邀请投标单位数量由招标单位自行决定,但不得少于四个。

  第九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后,被邀请的施工企业可以不参加投标,但在该招标工程开标以后,该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重新提出参加投标;施工企业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被邀请单位参加投标,因拒绝而延误被邀单位参加投标的,招标单位应负包括经济赔偿等在内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须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签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及改变中标企业,招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而自行变更中标单位的,招标单位除负法律和经济赔偿的责任外,该招标工程的承包权仍属原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公司或代理招标机构组织的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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