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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1992-04-2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施(1992)第350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一、建筑装饰工程是适应各种不同使用功能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内外环境进行美化处理以及完善和更新有关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为了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装饰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建筑装饰工程的特点及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

  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招标组织实施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计划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2、出具资金落实证明。

  3、明确投资总额,并划分出装饰、设备及有关土建等分项造价控制金额。

  4、设计图纸已具备招标条件。

  5、无组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四、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范围:

  1、本市地域内项目批准投资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理等项目。

  2、对于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筑装饰项目,根据工程需要,亦可参照本细则进行招标。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3、总承包单位未经投标直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招标。

  总承包单位经过招投标、议标承接的项目,可自行发包或自行组织施工。

  4、特殊情况必须委托施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业主提出申请,属市招办管理的项目报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属区县招办管理的项目报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委托符合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五、市、区、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分管职责:区、县招投标办管理范围,根据《沪府(1988)39号》关于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对于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按沪建研(90)第602号文规定的划分范围管理。

  六、建筑装饰工程投标单位按不同资质承包项目范围:

  1、凡持有工商执照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资质等证书的本市施工企业,以及外省市持有在沪施工许可证的装饰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2、建筑装饰施工按照建设部规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参加建筑装饰工程投标,即:

  (1)一级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可承包各种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项目。

  (2)二级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承包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项目。

  (3)三级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项目。

  七、凡建设单位要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来本市参加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投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申请列项。

  2、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筹建单位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报告,详细说明该工程项目必须邀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施工的理由,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方可参加投标。

  3、市招标办凭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文件办理招标登记。

  4、国外或港、澳、台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中标后凭所属招投标办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单项工程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手续。

  八、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1、投标规则;

  2、招投标工作日程安排;

  3、投标时应交的文件;

  4、投标保证;

  5、投标有效期;

  6、评标原则。

  (二)招标文件:

  1、工程概况;

  2、工程现场情况;

  3、招标方式;

  4、招标范围;

  5、报价方式;

  6、实物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实物工程量调整和设计变更处理办法;

  7、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结算方式;

  8、要求工期日历天和开工日期;

  9、合同工期;

  10、工程款支付办法;

  11、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规定(包括奖惩条件);

  12、报价注意事项(包括暂估价);

  13、对主要装饰材料提供样品封样的要求。

  (三)施工合同条件:

  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本》提供适合于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

  九、评标的主要内容及决标办法:

  1、投标总造价;

  2、投标总工期;

  3、投标单位资信评定;

   4、施工组织设计评定;

  5、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序(或包括透视效果图);

  6、对封样材料样品的评定。评标的原则须根据评标内容综合考虑,投票表决、择优确定。

  十、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应按照市、区、县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文件要求,依据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预算定额进行报价。

  十一、整个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或一个标段的建筑装饰工程招标,凡由国外及港、澳、台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原则上应由国内施工企业同时参加,并采取统一的报价方式。

  十二、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须报送分管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出。评决标办法须在开标前两天报送分管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开标会上公开宣布。

  十三、凡在招投标管理范围内的建筑装饰招标工程,招标单位不进行招标或擅自提前以变通的方式将工程中的任何项目进行的询价、议价,并签订所谓有关协议,以此代替招投标的实施,对此则按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罚则处罚。谎报或隐瞒工程投资额以及有意化整为零以逃避招投标管理者则按沪建城(90)第 322号文处罚。

  十四、其他事宜,按市府发(88)50号文及市建委颁发的十三个实施办法办理。

  十五、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1996年11月1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研(96)第942号文通知删除第十条内容)

延伸阅读: 地方法规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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