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5-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施(92)第445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职责印发给你们。望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按此职责,进行具体落实,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五月廿九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职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和市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2.对本市各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协调本市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范围划分。督促和检查其开展业务工作。
3.统一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按规定返回各受监的质量监督站。管理各行业质量监督站的经费和财务开支。
4.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考核,并提出审查和考核意见。检查和督促各行业质量监督站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
5.拟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市建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6.根据市建委安排或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各行业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全市性的工程质量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7.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仲裁和协调事故处理中的有关问题,检查和监督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的落实。
8.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和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市建委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9.参与工程评优活动。
10.接受市建委交办的任务,承担有必要直接参与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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