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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1992-05-05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豫建建[1992]22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市场机制正常有序地进行和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水平,根据建设部2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89)建施字第224号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市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的顶板、地面、墙面、柱面、非承重分隔体、门窗、灯具、洁具、灶具、家具室内空间及室外环境的功能和美化处理(不含园林绿化)及其它特功能的装饰装修项目。

  第四条 大型公共设施、宾馆、饭店及工业配套项目的室内外装饰的更新改造,必须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

  第五条 中外合资建设的大型公共设施、宾馆、饭店及工业项目的配套工程,原则上应由国内建筑企业承包(本省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必须由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建筑企业承包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按照建设部和省有关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参加投标,中标后办理进豫施工手续。

  第六条 国内投资的建筑装饰工程,特殊情况可经省建设厅核准发包给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建筑企业施工。

  第七条 承包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外地建筑企业或使用外地劳务,必须严格执行《外省施工企业进豫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豫施工手续。

  第八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必须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按照建设部(89)建施字第224号文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定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相应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或超级承包工程。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装饰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凡国内产品能够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采购国外产品。需要进口的要先经省建设厅认定,并按国家允许进口的材料、设备范围,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采购和使用国外产品。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设计单位,可按照所能承担的建筑工程设计范围承担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任务,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部(90)建设字第610号文"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规定的设计资格分级标准,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设计任务,对无证或越级承揽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任务的,要按照《关于加强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工程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地方法规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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