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1-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建字[1992]第311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范围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定应招标的新开工程项目,均属招投标项目管理范围。
二、收费标准
招投标管理费由招标、中标单位各按中标价的万分之六缴纳。招标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标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各市地收取的管理费10%上缴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作为省招标经费来源。
三、收费用途
招投标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其它费用等项目开支,其支出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四、收费管理
1、招投标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统一存入同级财政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专款专用,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要按年编报管理费收支计划、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正部门审批后执行。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2、各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在1992年10月份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未经认证和未建立管理机构的不得收取管理费。
3、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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