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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美餐抑或鸡肋

2006-04-24 15:5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3月20日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人们对劳务派遣的讨论更加炽热。劳务派遣业的业内人士主要关注《草案》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内容和本行业的生存,更多的人关注的不仅是条款还有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建筑业是劳务派遣的大户,据报道,目前建筑业所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约有1000万人。因此,对于这场讨论,建筑行业有理由给予相应的关注。

  派遣业如是说……

  日前,北京几家主要致力于房地产和建筑施工等行业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达了他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关劳务派遣条款的意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直接涉及劳务派遣的有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其中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者有权知悉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令几家劳务派遣公司意见最大的是,《草案》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即第十二条的:劳务派遣组织必须建立人均5000元的备用金;第四十条的:劳动者被派遣到接收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必须终止,接收单位必须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北京信立强劳务服务中心主任李昌认为,职工的生存权是第一需要,面对农村改革后的劳动力过剩、下岗职工特别是大龄下岗职工就业难的困境,以及变企业职工为社会职工的难题,《草案》的这些条款,无助于职工的就业和企业的发展。

  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华认为,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采用制定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金和备用金以及限制劳务派遣使用期限条款的办法,只能使这种用工制度迅速枯萎和消亡。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机制,过早地利用立法形式进行遏止是不可取的。

  他们认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作为劳动合同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到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当中,使其双方在实施派遣过程中分别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职工发生伤病时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等予以明确划分和规定,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对利用劳务派遣恶意规避用人风险的行为起到遏止的作用。

  社会各界如是看……

  对于劳务派遣,人们的看法很不统一。除了一部分舆论给予肯定外,更多的舆论认为劳务派遣存在不少问题。认识和评价的不同,导致人们对此行业的态度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较激烈的意见是取缔这个行业,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另外许多人认为,这个行业需要规范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这是目前舆论的主流。那么,目前的劳务派遣业存在有那些问题?

  据一些关注劳务派遣的媒体报道,劳务派遣中的问题主要有:劳动关系不清晰,工资支付不透明,社会保险不参加,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工作时间不规范,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

  研究者指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岗位也没有限制,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另外,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具体问题有:对于短期任务,派遣公司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型就业人员是否参保、参加哪些社会保险、如何参保都没有规定;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很多都是跨地区流动的外地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和吸收就业既无法享受原所在地的优惠政策,也无法享受目前就业所在地的政策,实际上地区分割的就业促进政策成为阻碍跨地区流动就业的政策;对于培训、转正定级、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休假、福利津贴、参与决策、参加党团活动等的权利,派遣员工都不能完全享受;发生欠薪、工伤事故等情况下的权责问题大多很模糊。研究者指出,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劳务派遣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即经营地位不明确,有些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以及混业经营,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一些专家认为,劳务派遣市场的侵权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却无法律依据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而草案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最直接地保护了被派遣者的利益,使得对违法者处罚有法可依。

  坚守原则寻求共赢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全社会应该始终坚守的原则。劳动者在劳资对比中虽是弱者,但其权益如果得不到保证,受损害的将不只是劳动者。公平和公正,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以牺牲劳动者权益获取的进步,是不可取的,也是党和国家极力防止的。因此,劳务派遣中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必须消除。

  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开辟了就业的新途径。在就业压力较大的今天,它是有存在的需要和空间的。它对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数字显示:到2005年上半年,仅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就安排了将近20万劳动力就业,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近7万人。因此,取缔劳务派遣这个行业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也不利于就业压力的缓解。

  目前,在一些地区和城市劳务派遣业正在不断发展和走向规范,如北京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已超过500家,势头较强劲;又如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使福建省对劳务派遣工作的规范更上一层楼,其他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也都对劳务派遣加强了规范。这些表明,以有力度的规范是能够消除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的。如《草案》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使这个行业成为就业者的“美餐”,而不是最终不得不放弃的“鸡肋”。

  作者:薛秀春

延伸阅读:劳务 派遣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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