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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教学计划的通知

2006-04-10 15:22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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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第四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教学计划》的通知

注工结构秘[2006]3号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总后营房部,各继续教育代培单位: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 37号),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必须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学习。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组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第四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教材已经出版发行,现将教学计划(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教学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联系。

  附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第四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教学计划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第四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教学计划

  为进一步完善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就第四个注册期内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教学计划安排如下:

  一、教学内容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第四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统一采用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组编的教材《高层建筑结构概念设计》》。该教材共计5 O学时,教学内容及学时计划见附表。另1 O学时的必修课程内容由各地根据该教材,结合地方、行业特点,针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实际需要,采取专题讲座、研讨、观摩等形式,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典型工程案例教学。

  二、具体要求

  1、为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使注册结构工程师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掌握教材内容,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各地及继续教育代培单位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全国注册工程lJ币管理委员会(结构)组织的师资培训,提高师资的授课水平。

  2、各地教学安排应根据本教学计划进行,并注意结合注册结构工程师实际工作需要同时兼顾本地区和行业特点,开展专题讲座和研讨,促进注册结构工程师之间的交流。

  3、各地及继续教育代培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地点和时间,减轻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负担,避免工学矛盾。

  4、各地及继续教育代培单位要加强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对参加培训且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注册人员,方可在其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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