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07-06 10:51    【  【打印】【我要纠错】

  湘建[1999]建字第206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委建工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湘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规范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及其专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

  第四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落实,并已按规定到位;

  (八) 按规定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 按规定已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十) 已经办理施工报建等手续;

  (十一)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取,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行。

  第六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责任人不得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以上的条款,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建设部 监察部(1999)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乱纪行为处罚办法》 建设部(1999)第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