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4-18 13: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基发[1997]第17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各区县建委、各大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九六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单体民用工程、八千平方米以上(含八千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在招标确定取费级别时,应按甲级取费级别标准执行。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八千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允许按乙级以上取费级别标准执行;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民用建设项目,允许按丙级以上取费级别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超越以上界定,随意压低取费级别进行承发包活动。凡低于最低界定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签发任何开工手续,对无开工报告和未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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