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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1999-11-01 15:43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高评标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及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专家库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专家库评委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对建设单位的抽签进行组织和监督;

  (五)对专家库评委评标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宁夏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规划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对建设工程管理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参加评标专家库的成员须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区招标办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即《宁夏建设工程评标评委专家库成员资格证书》。聘期为一年。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以及其它专业岗位上工作满十年以上。撰写过专业经验总结和研究论文,并得到推广和应用;

  (四)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能研究分析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发育的情况,并能自觉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愿意并热爱参与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的精神;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评委的职责是:在区招标办的组织管理下,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并对做出的行为负责。

  第六条 专家库评委的权力与义务。

  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招标单位投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进行独立打分或公正评议;

  (三)可以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可以向招标单位收取一定的评标费用。

  评委具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抽签结果,在区招标办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对开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第六条 专家库评委须随机抽签选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得到招标办的批准后,方可补抽:

  (一)抽取的评委与该评标工程有关,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抽取评委后,由区招标办通知评委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二次的,作为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处理。

  评委离开本地时间五天以上的,应提前告知区招标办。

  第八条 评委评标应先签到,签到单由建设单位保存,需要时,区招标办可随时抽查。

  评委有徇私舞弊,不公正的评标行为,区招标办有权责令其退出评委专家库。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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