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23 13:1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宜市建[2001]27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和《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程序。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进入宜昌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本程序的规定进行招标发包。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包括:
1、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招标申请
2、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核准
3、 投标单位的选定及招标文件发放
4、 现场踏勘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5、 投标书的编制及递交
6、 标底的编制及审查
7、 评标办法及评标小组
8、 开标、评标
9、 中标
10、 签订合同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
11、 施工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第二章 报建和招标申请
第五条 凡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筑方案批准、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持规划联系单、设计图审查意见书等资料到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报建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规模、结构层次、发包方式、计划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填写报建登记表,并应交验有关资料。
第八条 未办理报建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前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并向市招标办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宜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负责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报名、资格审查及投标单位的选定;
(三)负责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
(四)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五)负责接收投标书;
(六)负责标底的编制和送审;
(七)负责成立评标小组;
(八)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九)负责填写评标报告;
(十)负责合同的签订与送审。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均应实施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可以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招标人认为工程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须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市招标办确认后组织实施邀请招标。
提倡招标人将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由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市建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核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报市招标办核准备案后,方可发给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须知;
(二) 合同条件;
(三) 合同主要条款;
(四) 技术规范;
(五) 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六) 对投标书的要求;
(七) 评标原则和定标办法;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需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原则上依据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制定,报市招标办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原则上参照国家定额工期确定,一般不得缩短工期。特殊工程经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工期,工期缩短在15%以上的应当计取赶工措施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标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发放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向市招标办缴纳,保证金金额由招标人确定,一般为工程造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其有效期从发标之日至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止。招标工程施工许可证发出7日内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有效期。中小型工程投标有效期可定为28天以内;大型或复杂工程投标有效期可定为56天以内。
第四章 投标单位的选定及招标文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数量,原则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标人为3~5家;200~500万元的工程,投标人为4~6家;500~1000万元的工程,投标人为5~7家;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标人为5~8家。
第二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公告发布后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发包范围、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报名条件和截止日期、投标保证金、入围单位的确定方式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向招标人报名,报名截止后由招标人和市招标办共同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报名单位按照招标人推荐不多于三分之一、抽签选定单位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比例确定入围投标单位。
提倡全部通过抽签产生入围投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应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发包范围,质量、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入围投标单位或接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单位,愿意参加投标的应当填写投标申请书,经招标人确认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成为最终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办法,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要求报名或邀请的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进行审查。
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宜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中心”向所有投标人统一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等有关资料,投标人收到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放图纸等资料,可以收取一定金额的图纸押金,押金金额视图纸数量而定,一般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第五章 现场踏勘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和组织答疑会。踏勘现场一般安排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三日内,踏勘现场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六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出解答时间。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提出问题的解答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报市招标办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七天前同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签收。任何口头上的澄清、修改、答疑一律视为无效。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投标书的编制与递交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在我市境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投标时,必须交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投标人中标后须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存放在市招标办,直到工程主体竣工时返还,该项目经理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中标人须提出符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招标办批准备案。
第三十七条 投标书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不得邮寄,由投标单位派专人直接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加盖招标人印章或由签收人签名,签收后的投标书存放在“中心”专用标箱内,招标人和市招标办共同签封加锁。
第七章 工程标底的编制及审查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设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
第四十条 标底由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编制。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资格的,必须委托中介组织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四十一条 标底应在保密环境下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十二条 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应在投标书递交密封后, 将标底密封送市招标办审定。
第四十三条 若标底审核需要提供标底编制计算书,其标底编制单位有义务向市招标办提交其计算书原稿。
第四十四条 标底编审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泄露标底的任何情况。
第四十五条 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八章 评标办法及评标小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制定,报市招标办核准。评标办法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原则相一致。
第四十七条 评标办法必须在开标前确定,一经确定,在标书启封后不得更改。凡评标办法未确定的招标工程不得开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需要确定。评标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专家库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库的评委原则上开标当天抽取。特殊工程须提前抽取或外借评委的,须经市招标办同意,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九条 评委应遵守《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章 开标、评标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接受市招标办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会日期如有变更,招标人应在原定开标时间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各参加投标单位,并告知另定的开标时间。
招标工程未设标底的,应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开标。
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开标时间应安排在标底审定后。
第五十二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召开,评标小组组长宜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监标人应由市招标办人员担任,唱标、记标人可由招标工作小组人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开标、评标的程序:
(一)采用定量制一阶段评标的程序:
1、开标程序:
⑴、介绍招标人及招标工作小组、投标单位及相关人员;
⑵、宣布唱标、监标、记标人名单;
⑶、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⑷、招标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监标人、投标单位代表共同检验标书密封性;
⑸、唱标人、监标人开启投标书,检验投标书及资料,公布核查结果;
⑹、唱标人宣读投标单位投标书主要内容,监标人同时进行监督;
⑺、投标单位对公布内容进行确认;
⑻、唱标人公布经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未设标底的除外);
⑼、开标结束,转入评标。
2、评标程序:
⑴、宣布评标纪律;
⑵、评标组长介绍相关情况;
⑶、符合性评审,确定有效标和无效标;
⑷、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有效投标书独立评分;
⑸、招标工作小组汇总评分,排出名次;
⑹、评委根据定标原则写出推荐意见。
3、宣布评标结果
(二)采用定量制两阶段评标法的开标、评标程序:
两阶段评标法必须先评暗标(技术标),后评明标(商务标)。
1、暗标评标阶段:
⑴、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市招标办人员打乱暗标排列顺序(此过程不得少于两次且参加人员不得重复)后拆封、编号;
⑵、招标工作小组、市招标办、监察室人员检查暗标密封处密封是否完好;
⑶、评委独立评判暗标有效性并对有效标评分;
⑷、招标工作小组人员汇总评分。
2、明标的开标评标:
⑴、介绍招标人、投标单位及相关人员;
⑵、宣布唱标、监标、记标人名单;
⑶、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⑷、招标工作小组、监标人、投标单位代表共同检验明标标书密封性;
⑸、唱标人、监标人开启投标书,检验投标书及资料,公布核查结果;
⑹、唱标人宣读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监标人同时进行监督;
⑺、投标单位对公布的内容进行确认;
⑻、唱标人公布经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未设标底的除外);
⑼、暂时休会,由评委对明标进行评分;
⑽、复会,唱标人公布暗标得分;
⑾、唱标人公布明标得分;
⑿、汇总暗标、明标得分,排出名次;
⒀、评委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并写出推荐意见;
⒁、评标小组组长公布评标结果。
(三)采用综合评议法或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工程,其开标、评标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须同时提交《企业经营管理手册》、《中标项目履约考核手册》和拟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第十章 中标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定标原则和评委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五十六条 市招标办有权否决不按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产生的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中标通知书,报市招标办备案后发给中标人,并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经市招标办同意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
(一) 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 最低评审投标价格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的;
(三) 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若发生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分析原因,做出合理调整后,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章 签订合同及项目法人责任书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书为依据订立合同,合同须报市招标办审查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未中标人退还全部图纸后,招标人须退还其图纸押金。
第六十二条 合同审定后,招标人须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签订《项目法人责任书》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章 施工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审查意见书到市建委建管科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招标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到市招标办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投标保证金待市建委作出处理后再予以退还。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凡按照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市建委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其它违反本规范程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程序由宜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程序自颁发之日起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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