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25 09: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函科(2002)189号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根据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做好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依据及范围
1、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2、范围:全省1999年至2002年间所有建设工程勘察项目。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是: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勘察活动, 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开发区以及县(市)、区。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勘察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勘察市场行为;
2、勘察单位的工程勘察质量行为;
3、工程建设标准勘察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4、各市2002年元月以后工程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前置性审查开展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1、各市建设局(建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建函科(2001)221号]文件要求,组织本地区所属勘察单位(含驻地省、部属单位)对1999年至2002年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2、各市建设局(建委)在勘察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形成本地区所有勘察单位自查项目汇总表,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按照项目规模、建筑类别,各抽取一定比例的大、中、小型住宅及公共建筑项目进行检查。各市的检查工作于2002年6月上旬完成,检查的项目总数为三年来当地建设工程勘察项目总数的2-8%(工程勘察项目数量超过600个的,检查项目总数的2-5%;工程勘察项目不超过600个的,检查项目总数的5-8%)。各市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市建设局(建委)应于2002年6月中旬,将本地专项治理书面汇报材料、勘察单位自查项目汇总表、组织检查项目汇总表和有关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
4、省建设厅于2002年6月底至7月底,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工程勘察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省检查组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勘察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市参加人员实行交叉互查。检查组的抽查项目的比率为各市检查项目总数的20%(其中:抽查市检查工程勘察项目总数的10%,另10%项目在各市勘察单位自查工程勘察项目中随机抽查),省检查组在各市检查活动结束时,与各市建设局(建委)交换意见。
5、2002年10月份,省建设厅通报检查结果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
附件:
1、工程勘察项目概况表(1999-2002年间);
2、工程勘察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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