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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开展工程勘察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2002-04-25 09:02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函科(2002)189号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根据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做好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依据及范围

  1、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2、范围:全省1999年至2002年间所有建设工程勘察项目。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是: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勘察活动, 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开发区以及县(市)、区。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勘察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勘察市场行为;

  2、勘察单位的工程勘察质量行为;

  3、工程建设标准勘察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4、各市2002年元月以后工程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前置性审查开展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1、各市建设局(建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建函科(2001)221号]文件要求,组织本地区所属勘察单位(含驻地省、部属单位)对1999年至2002年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2、各市建设局(建委)在勘察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形成本地区所有勘察单位自查项目汇总表,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按照项目规模、建筑类别,各抽取一定比例的大、中、小型住宅及公共建筑项目进行检查。各市的检查工作于2002年6月上旬完成,检查的项目总数为三年来当地建设工程勘察项目总数的2-8%(工程勘察项目数量超过600个的,检查项目总数的2-5%;工程勘察项目不超过600个的,检查项目总数的5-8%)。各市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市建设局(建委)应于2002年6月中旬,将本地专项治理书面汇报材料、勘察单位自查项目汇总表、组织检查项目汇总表和有关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

  4、省建设厅于2002年6月底至7月底,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工程勘察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省检查组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勘察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市参加人员实行交叉互查。检查组的抽查项目的比率为各市检查项目总数的20%(其中:抽查市检查工程勘察项目总数的10%,另10%项目在各市勘察单位自查工程勘察项目中随机抽查),省检查组在各市检查活动结束时,与各市建设局(建委)交换意见。

  5、2002年10月份,省建设厅通报检查结果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

  附件:

  1、工程勘察项目概况表(1999-2002年间);

  2、工程勘察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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