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1-25 10: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郑建设字[1996]22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加强电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电梯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招标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竞争正当的原则;招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中, 电梯的采购、安装,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国家另有规定不适且招标的除外)。本办法所指电梯工程包括:客梯、医梯、服务梯、货梯、汽车电梯、观光电梯、住宅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垂直运送停车。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电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 安装电梯,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具有电梯工程招标资质的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电梯工程招标机构除应具备相应资质外, 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市建委核准。
第七条 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设计单位确认的电梯清单、电梯工程概算和例于订货的技术资料,非标准电梯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缴纳招标定金和服务费。定金数额不超过电梯工程概算总额的百分之二,服务费为电梯工程概算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二。
第八条 招标机构可按下列形式组织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建筑市场发布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机构向三至五个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由招标机构和投标单位议定。
邀请招标、议标需经市建委批准同意。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编制并报市建委审查。 招标文件由招标书、投标须知、技术参数、图纸、投标书(格式)、合格条款、评标原则、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组成。
第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机构不得随意修改或者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个别条款执行有困难,应书面说明报市建委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期十天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标底文件由招标机构编制。 非标准电梯工程招标的标底文件应报市建委审查,其他电梯工程招标的标底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标底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概算和国家、省、市发布的有关价格政策;标底价应当以编制标底文件时的全国电梯市场的平均价格为基础,并包括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费用。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取得电梯工程投标资质证的生产企业或者电梯供应部门均可参加投标。但与招标机构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投标单位需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投标相关的生产技术能力及设备状况说明;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和有关的检测报告;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电梯工程投标资质证。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先由招标机构进行审查,经市建委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到有形建筑市场。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机构缴纳投标定金, 定金数额按招标文件中规定,不超过招标电梯工程概算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除全部投标单位参加外,还应邀请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是否规范、而后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小组、 下同)由招标机构、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招标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提供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质量、报价、交货期、安装工期、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决定中标单位。一般电梯工程评标不超过十天,大、中型电梯工程评标不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由招标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机构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定金, 中标单位的投标定金和建设单位的招标定金待电梯工程合同签定生效后返还。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定电梯工程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电梯工程合同的内容组织生产、供货、安装。
第二十六条 电梯工程合同的签订、 履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梯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七条 决标后, 招标机构和中标单位应向郑州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向市建委进行电梯工程招标申报;
(二)招标文件未经市建委审查。
第二十九条 招标机构不履行其职责的, 造成质量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 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投标过程中,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退出投标,并且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者互相串通,抬商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建委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投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电梯工程合同签订后, 中标单位未按电梯工程合同规定执行的,由市建委责令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建委调解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梯市场的具体管理实施, 由具有执行职能的城建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郑建设字〖1996〗第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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