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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

1996-12-25 10:25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行为,遏制发包承包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障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本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该中心是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完成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市建委机关有关处室和市建委有关直属单位在中心内联合办公,负责工程报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备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审批、收取有关费用等项工作。

  管委会下设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办)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办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属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均须在中心内进行,未在中心内进行的交易活动无效。

  进入中心内进行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中心运行程序:

  (一)发包单位的拟建工程具备规定条件后,到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报建工程项目转入年度施工计划后,领取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和进行招标申请;

  (三)履行设备、施工、装饰等招标投标各项程序;

  (四)发包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按规定委托监理;

  (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统一交纳有关费用;

  (七)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六条 招标投标规则:

  (一)发包单位组织招标,须经中心办审查确认招标资格,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工作。

  (二)发包单位的招标申请、招标方式和拟选择的投标企业,须经中心办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工作无效。

  (三)发包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文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中心办核准后方能生效。其中标底文件在核准前,应经由市建委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国家投资的项目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规定执行);未经审查的,中心办不予核准。

  (四)投标企业根据中心公布的招标通告约定,在中心内向发包单位报名,被录取后参加投标;按发包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其约定的时间,将投标书送达中心设置的投标箱内。

  发包单位在规定投标时间结束后,将中介机构审查后的标底送交中心办核准,密封后存入标底箱内。

  (五)在中心办监督下,于中心内进行开标、评标、决标。

  开标会议由发包单位法人代表主持,并由其工作人员唱标后,当众公布标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评标小组成员由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条件另定),视招标工程规范和复杂程度确定评标小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1人,其中发包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1/3.

  评标实行定量打分的办法(另定),其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专家分别评议打分(一般宿舍工程可不邀请专家),由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中标。

  (六)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在中心内备案和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七)中标单位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中心办交纳后评估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后,由中标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如实填写后评估报表,经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工程质量合格后,报中心办,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中心对承包单位、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入网制,向入网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招标信息。

  第八条 中心设立服务公司,为中心正常运行提供有偿服务。

  第九条 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二级中心。

  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二级中心须经市建委审批。二级中心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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