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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议标实施暂行办法

1999-05-18 10:02    【  【打印】【我要纠错】

  镇政建(1999)第137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议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控制议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镇江市建设工程议标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控制议标方式,规范议标行为,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采用议标方式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外):

  一、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二、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少。

  三、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能力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四、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五、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六、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

  七、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

  八、其它特殊性工程。

  第三条 建立议标审批制度

  一、议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先到市招标办领取“议标工程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领取申请表后,填写工程概况和申请议标条件,上级纪检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招标办。

  三、市招标办负责对议标条件进行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四、市招标办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议标工程被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一份申请表给市监察局备案。

  第四条 工程的议标程序,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行。

  第五条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议标或者招投标双方在议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议标结果无效,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议标工程申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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