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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2002-05-28 09:55    【  【打印】【我要纠错】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一)协议入园企业数;

  (二)园区当年投产企业数;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四)园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额;

  (五)园区入库工业税收;

  (六)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其中(一)、(四)两项指标,外地企业数和外地实际到位资金额应占50%以上。

  三、考核指标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业园区范围:

  (一)衢州经济开发区(包括衢州机械加工及制造工业园区);

  (二)柯城区双港开发区;

  (三)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四)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

  (五)常山县二都桥轴承专业区;

  (六)开化生态工业园区;

  (七)龙游县经济开发区(包括龙游灵江电子教仪特色工业园区和龙游食品工业专业区)。

  各县(市、区)除上述7家以外的各类工业园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考核办)。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园区考核办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上报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今年的各项考核工作目标按照4月份市政府调查组取得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向市园区考核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考核办据此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全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主要领导可奖励1万元;完成5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主要领导奖励0.6万元;完成3项以下(包括3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分管领导按主要领导的80%奖励。

  (二)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七、考核期限

  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附件:衢州市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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