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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1994-08-30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冀建基[1994]178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程序的管理,提 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 复建设等建设项目(包括三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程序系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 中必须遵守的先后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是安排工程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建设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首先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建,然后委托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要通过招投标的 形式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后,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内容 ,编制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准备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即可进 行建设准备工作。

  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水文地质 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组织大型专用设备 预安排和特殊材料订货;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

  建设单位筹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资质,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未取得资格证书的,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管理机构代行管理工 程建设。

  (三)组织施工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是: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已经 审查批准:当地规划部门已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管理 机构资质已经审查认证;应招投标的工程已进行招投标,并签定施工 合同;审计、银行部门已出具资金来源渠道合理和到位的证明。施工 单位应按图纸和承包合同组织施工。

  (四)竣工验收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全部建完,建设单 位必须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 使用;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并达 到或基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项目主管部门已组织初验合格。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结算办 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或注册手续。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各程序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所具备的 条件或具体要求,除前述条款已明确的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规 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程序按其规模大小和投资渠道 进行分级管理。

  省重点工程、大中型基建、3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和不按大中型 标准划分的其它项目、以及隶属于省直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管理或委托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建设项目 由项目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 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 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证件或出具假证明的;

  (三)达到验收条件,超过各同约定期限未进行验收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出售、交付生产或使用 的。

  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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