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2-25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佛房发[1993]096号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市府办[1993]199号文批准实施的《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对拆房施工单位的管理,现制定《佛山市拆除危旧房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拆除危旧房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拆除危旧房屋的施工管理,配合市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根据佛府办函[1993]199号文批准实施的《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佛山市区内进行拆房施工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市区承担危旧房及其附属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到市房地局生产科申请领取“拆房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第四条 承担拆房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拆房施工许可证”时,必须缴验拆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提交《征拆许可证》复印件、委托拆房合同、拆房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拆房施工单位应参照执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佛府[1991]007号《佛山市建筑安全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范和规程。
第六条 对被拆房屋存在危险的或结构复杂的,拆除之前必须进行危房加固或完善其它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作专职培训;施工时应配备安全带及完善其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第八条 凡进行拆房施工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分级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培训;施工前施工员、质安员必须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 拆房施工单位在拆除危旧房屋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四邻居民及房屋的安全。
第十条 拆房施工单位必须了解清楚所拆房屋自身的结构、构造及其周边、地下的管、网、线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危及的房屋及市政管理、网、线,应在施工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有关单位迁移管线或作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对市区沿道路和有影响市容市貌的地段,在拆房前应搭设围护棚并以遮护,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对城市街道的污染。
第十二条 拆房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施工方案(措施)进行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地清,并通知兴建单位及发证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在安全施工中成绩突出的拆房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作出通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不办理“拆房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拆房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情节严重者,暂停其办理“拆房施工许可证”,甚至吊销其《拆迁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内容由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自颁之日起,同时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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