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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1995-06-0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陕建建发[1995]241号

       为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和程序,特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

  第一章 招标

  第一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招标申报手续。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招标。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招标必须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条 未经招标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或达到应具备的条件。否则,工程项目不得进人建筑市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一)一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五名以上(含五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二)二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四名以上(含四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三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含三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四)四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初级职称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工程分类,参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工程分类划分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如不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应委托经 省建设厅认定并持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咨询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申请审批同意后,应着手编制 《招标文件》(招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同一建设项目分几次招标的,应分别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审 查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发送各投标单位。

  第九条 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的招标文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具体问题可在答疑会上进行解释和补充,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发送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文件未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不得发出。

  第二章 标底

  第十条 施工招标的标底由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持证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监理、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标底编制人员,须是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员岗位(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负有对标底备查、解释的责任,并不准同时代理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标底须经编制人签署姓名、证号。

  第十二条 标底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编制,且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优质优价;

  2.按国家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如需提前15%以上者,应考虑适当的赶工措施费。

  第十三条 标底经审查后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审定工作应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前进行。

  第十四条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凡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个人均承担标底保密责任。泄漏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四)款对责任者处理。标底一经泄漏,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标底若因编制者责任,经确认工作量总误差在±3%以上,应对工程量进行调整,并适当扣付标底编制费。

  标底编制者年度内累计三次出现上述误差,停止其单位3—6个月编制标底资格,编制人吊销其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竞争。如实填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申请书》(投一),外省进陕施工企业,在确定投标对象后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外省施工企业投标许可证。

  第十七条 外省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和本省县以下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承包工程时,一般应由有承付能力的法人单位出据《建设工程承包担保书》(投三)。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参与投标竞争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自主报价及确定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

  (二)对质量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及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赶工措施费。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包括质量安全分册),外省企业还须提供省建设厅统一颁发的《外省企业投标许可证》;

  (二)企业简历,现有主要施工任务;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企业全员职工。技术人员,主要机械设备等情况;

  (五)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填写投标书(投二)必须与要求内容相符、字迹清楚、词意准确。须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按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投标书报出后,如发现投标有误,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报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书,施工图预算书(分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评标、定标。评标小组按工程具体情况一般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经办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商等部门共同组成。特殊工程和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小组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定标。

  (一)宣布评标小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

  (二)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算人;

  (三)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

  (四)当众验查和开启投标书、公布投标书内容;

  (五)公布经审定的标底,

  (六)按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认真组织评标、定标;

  (七)公布中标单位。

  评标小组一般由不少于七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成员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具有适应招标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取科学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主材消耗用量,标书质量、工期及保证措施,企业实绩,信誉,施工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宜采用百分同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小组可当众宣市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客不全、字迹不清无法辨认。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权否决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并由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在十日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章的中标通知书(招四)及“中标证”送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同时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招投标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落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条 定标后不愿按招标文件规定承担责任、拒签合同的,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七)款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程序规定送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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