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2-13 11: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建建字[1997]07号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处、建委):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评标、定标专家评委库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建设厅建管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标评标、定标专家评委库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评标、 定标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标、定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评标、 定标专家评委库,是由自治区境内对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人才库。
专家评委库组成人员的职责是: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并对所做出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专家评委库的管理, 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各地、州、市、县(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专家库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管理及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负责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专家评委库日常管理工作;
4、对招标单位的抽签进行组织与监督;
5、对专家评委评标、定标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家评委库由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 (市)有相当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水平,有影响、有威信的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 (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
专家评委需经单位推荐后,由各地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初审,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成为专家评委并颁发聘书,同时进入专家评委库。
专家评委聘期一般为两年,经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也可提前解聘或延期聘用。
各级专家评委为建立后,应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 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为社会服务,热心为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2、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主要是技术经济类),且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4、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勇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委的权利与义务
专家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1、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不受任何干扰,对投标单位独立进行打分或投票;
3、可以对专家评委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专家评委具有以下义务:
1、根据招标单位的抽签结果,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组织下,按规定参加评标、定标工作;
2、对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严格保密。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专家评委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编号。抽取形式可以摇号,也可以是抽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评委与该招标工程有关,可能影响评标、定标公正性的;
2、抽取的专家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八条 招标单位抽取专家评委编号后, 由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书面通知专家评委本人。专家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两次的,按自行退出专家评委库处理。
专家评委因故离开本地时间五天以上时,应提前靠知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家评委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实行记名制。专家评委应在打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全部评标、定标资料由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存档。
在评标中如专家评委有徇私舞弊、不公正等行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退出专家评委库。
第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