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0-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津财综联[1993]32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
市建委:
根据一九九三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精神,为了鼓励公开招标,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费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 议标(含定向议标)管理费,按招标工程中标造价的千分之三收取。
二、 邀请招标管理费,按招标工程中标造价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三、 公开招标管理费,按招标工程中标造价的千分之二收取。
四、 招标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五、 以上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接到文件后,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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