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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00-02-29 09:00    【  【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建委要加强领导,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作为规范公开招标、加强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抓紧抓好。各级招标办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招标办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推荐与申报工作,并于2000年4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汇总后报省招标办审批。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确保公平、公正、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参加本省建设工程评标的专家应首先获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对所有获得《资格证》的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行网络化管理,组建《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以下简称《专家网》)。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由《专家网》成员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中,国家和省属重点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高度80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标志性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工作,必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为:

  (一)组织对申报评标专家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培训及《资格证》的发放工作;

  (三)对已获得《资格证》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对省直系统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全省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省管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所需专家人员的选用,并对其评标行为进行考评。

  第五条 市地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地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为:

  (一)组织对本辖区内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的资格初审及申报工作;

  (二)对本辖区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及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内已获得《资格证》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监督所管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评标专家成员的选用,并对其评标行为进行考评;

  第六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为:

  (一)组织对本辖区内申报评标专家人员的报申工作;

  (二)对本辖区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三)监督所管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用,并对其评标行为进行考评;

  第七条 申报《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本人愿意并经所在单位推荐,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该项工作;

  (四)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知识,掌握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县(市)确因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的专家不足时,可从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补充,只限在本县市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八条 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须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

  省直系统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招标办审批;

  市地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由市地招标办初审并经市地建委同意,报省招标办审批;

  县市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由县市招标办汇总并经县市建委同意,由市地招标办审查汇总,报省招标办核准;

  各级招标办管理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和加入《专家网》;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必须经过省招标办统一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建委发给《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正式成为《专家网》成员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

  第十条 对《专家网》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增加的人员按有关程序报批;退出的人员要及时报省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进入《专家网》的专家应满足各类建设工程评标的需要,其人员数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省直系统各行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

  (二)地级市(含地区行署驻地县级市)不少于80名,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至少应达到150名,不同行业每个专业不少于5名专家进入《专家网》;

  (三)县市不少于40名,不同行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专家进入《专家网》;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评标的需要,向招标办提出评标委员会所需专家人员的人数、专业技术要求,经审查批准,在招标办监督下从《专家网》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确定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特殊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投标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公平评标的《专家网》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自主打分或表决;

  (二)根据各自的专业技术特长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质疑或发表意见;

  (三)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阐述个人见解;

  (四)享受招标单位根据工程大小和复杂程度支付的劳务费;

  (五)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服从评标委员会集体商定的评标原则或决定;

  (三)认真阅读招标投标文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标;

  (四)对评标过程中有关数据和情况严格保密;

  (五)依据有关规定或评标办法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对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或串通招标单位,有意造成不公平、不公正评标和其它违反有关规定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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