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0-01 08: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强化招投标管理,为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创造条件,制定本规定。
二、招标投标档案管理要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设置专人负责整理和保管。
四、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档案目录
(二)、工程项目编码
(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图纸及答疑文件
(五)、标底及标底审定表
(六)、投标许可证
(七)、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
(八)、标函分析汇总表
(九)、评分表
(十)、投标书封存登记表
(十一)、评标结果签字表
(十二)、中标单位标书
(十三)、中标通知书
五、招投标档案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将资料按照目录顺序整理、装订、装袋保存。
六、招投标档案不准擅自提取,如需查阅,须登记并经委领导批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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