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2-20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南建管字[1995]第16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各区、县(市)建委,市直各部门、中央及省驻济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实行《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施工企业(包括装饰装修)均应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外地企业还应持进济施工许可证)。凡无《济南市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的,不准参加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发包时,应严格执行《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不准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和无《济南市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的承包单位。
三、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市招投标办公室对《济南市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进行年度审查核定。凡未进行年度审查核定的,不得参加下年度的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
四、发证时间: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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