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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

2001-09-07 14:45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

  二○○一年九月七日

各市、州建委(建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令)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工程竣工管理,各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增报竣工结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中增加“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内容为:

  1、承发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者,对承发包双方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和结算书内容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2、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或审查结算者,对咨询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经办人员是否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竣工结算是否由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3、对是否依据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计价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办理竣工结算进行确认。

  办理工程结算的各方应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负责。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管理工作。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工程的竣工结算确认。

  三、工程竣工结算确认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结算书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发出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决定。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一式五份,一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承包单位保存,一份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保存,一份由确认单位保存。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能签发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必须写明理由,通知建设单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发出确认书。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在竣工结算确认中发现的问题,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0.5%~1%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八条,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5.执业人员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十七条,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7.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依据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八条,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七、“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由四川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八、本通知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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