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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统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

1999-11-01 15:24    【  【打印】【我要纠错】

重建办[1999]25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

  为了正确反映建筑业的发展状况,提高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我办制定了《重庆市建筑业统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建筑业的发展状况, 提高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建设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等级在四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境外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全面、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不得伪造纂改。

  第二章 统计报表内容

  第四条 建筑业行业统计资料是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建筑业基本情况统计:包括经济类型、行业类型、隶属关系、资质等级、改制形式、建筑业产值、增加值、利润等方面的统计。

  (二)建筑业企业改革情况: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企业总收入、利税总额等方面的统计。

  (三)建筑业企业集团情况:包括企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总收入、利税总额等方面的统计。

  (四)竣工高层建筑结构及工期造价情况:包括竣工高层建筑工期、结构、造价、高度等方面的统计。

  (五)适用建筑技术推广情况:包括现在使用和大力推广的商品混凝土、高强混凝土、轻体砌块、空心砖及防水材料等情况的统计。

  (六)建筑市场管理情况:包括对未报建开工、无证承包工程、越级承包工程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方面的统计(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建〖1998〗162号文〉,由各区县(市)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填报,报市招投标办公室)。

  (七)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结算后拖欠情况统计(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建〖1998〗162号文〉,由各区县(市)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填报,报市招投标办公室)。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核验的工程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统计(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工程质量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建质〖1993〗19号文〉规定,由各区县(市)建委质量监督站填报,报市质量监督总站)。

  (九)工程建设监理情况:包括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监理工程情况的统计(根据建设部《关于请报送一九九八年度建设监理基本情况的通知》〈建建监〖1998〗17号文〉规定,由各监理单位报市建委建管处)。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建筑业行业统计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管理、监督、检查、分析和其它统计业务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市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审核各区县(市)建委的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软盘及每月快报(纸表),并将年报汇总上报建设部;

  (三)统计、分析、抽查各区县(市)建委的建筑业企业报表。

  第六条 区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的搜集、审核、汇总及评估、分析。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在渝建筑业企业, 以及市外、境外建筑业企业将年报和每月快报直接报市建管办。

  第八条 市市政局将主营市政工程施工的一、 二、三、四级建筑业企业报表汇总后,报市建管办。市建工集团将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报表汇总后,报市建管办。

  第九条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将本区域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报表收集汇总后,报市建管办。

  第十条 各建筑业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 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现职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安排具有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分年报和月报两种, 即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年报)和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每月快报)。

  第十三条 所有统计报表均应按要求填写报送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如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应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区县(市)建委和市建管办。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填报报表时, 应注意各指标之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切实保证报表质量。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奖惩

  第十五条 每年由市建管办组织考核评比, 评选出区县(市)建委及有关单位统计工作的先进个人,在年报总结会上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统计报表是考核各区县(市) 建委完成月标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各区县(市)建委未按规定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市建管办报送建设部《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年报软盘);

  (二) 每月5日前,未报送上月市建委《建筑业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每月快报)汇总表;

  (三)各区县(市)建委对所属建筑业企业的报表未认真审查,上报虚假数据;

  (四)未作统计报表分析说明;

  (五)累计两次不报报表或累计三次报表不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资料,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将根据资质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虚报、瞒报、伪造、纂改统计资料或者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或阻扰、拒绝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的;

  (三) 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所在区县 (市) 建委报送建设部《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年报软盘)的;

  (四) 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在每月3日前,向所在区县(市)建委报送上月市建委《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每月快报)的;

  (五)建筑业企业一年中累计三次不报报表的。

  第十八条 对虚报统计资料的建筑业企业, 由备区县(市)建委核查虚报产值,作如下处理:

  (一)通知税务部门按虚报产值追收营业税;

  (二)通知建管站(建管科)、招标办、质监站等管理机构,按虚报产值追收相关费用;

  (三)按重新核实后的统计数据审定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 如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告诉市建管办,以便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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