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6-03 10: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津党建[1998]26号
签发人 张旭东 王家瑜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应遵守的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
城建系统各委、办、局(公司、院)党委(组):
根据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市第二次区县局领导干部会议精神,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指示精神,保证《建筑法》和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特制定《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应遵守的若干纪律规定》,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不可触摸的廉政“高压线”。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宣传、贯彻实施《建筑法》及我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与执行此纪律规定相结合,形成人人知晓,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要作表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此规定,而且要对所在部门或分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一级管好一级,发生问题,逐级追究责任。
要严肃纪律。各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和我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法规及本纪律规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工程招投标的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本纪律规定的,除严格依照《建筑法》和我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处理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应遵守的若干纪律规定》
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应遵守的若干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国家《建筑法》和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使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纪律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私自指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准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暗示或设置障碍干预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准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亲属承包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工程项目。离退休领导干部也不准利用影响和关系干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审批权,限定建设单位将应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或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影响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不准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并公开招投标结果;不准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不准在办理招标申请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
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非法手段或借用高资质企业名义,谋取工程的承包权;不准违反规定,将已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不准在投标过程中,串通作弊、哄抬或压低标价,搞不正当竞争。
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创收等名义出卖图章,为私下设计加盖公章办理参加设计投标的手续;不准个人非法承揽建筑工程设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设计单位同意,参加设计投标。
为加强对以上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建筑市场监察站、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举报电话:2825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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