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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审定管理规定(试行)

1997-08-01 15:11    【  【打印】【我要纠错】

  湖南省建委湘建[1997]建字第331号文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书审查批准后,均应按本规定编制标底,并按报建审批权限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审查。

  第三条 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招标单位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单位代理编制标底。

  第四条 编制标底的主要依据

  (一) 经招标办审查批准的招标书和招标答疑会议纪要;

  (二) 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 施工现场条件;

  (四) 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取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 工程所在地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及各项调差规定。

  第五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 标底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现行定额和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 标底造价应包括按现行规定计取的各种费用,其计算范围 项目划分等应与招标书和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对投标报价的内容和要求相一致;

  (三) 优质优价;

  (四)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六条 标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综合说明:建设单位和招标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与规模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编制依据及说明。

  (二) 标底总价及其分项构成,并附工程量 设备清单和计算资料;

  (三) 编制单位及印章 编制人签字 编制日期。

  第七条 标底编制完毕后,招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会议之前将标底的编制单位及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密封送招标办。招标办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会前组织造价管理 招标等单位审查标底。

  第八条 编制标底单位人员应参加标底审查会议,由编制人员向标底审查人员介绍标底编制情况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 审查标底的依据和原则应与编制标底的依据和原则相一致。

  第十条 标底审查完毕后,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审定表〉〉(见附件)。审查人员及招标办管理人员应在审定表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审定的标底连同标底资料一同密封并由招标办负责保存。

  第十二条 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三条 最终审定的标底是评标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凡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内容,如有泄露,经查实后,对泄露者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委会员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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