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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6-01-0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6)338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各省辖市建委、省各有关部门、单位,部属和外省市驻苏单位:

  现将《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凡一九九六年度新开工项目未办理报建手续的,需补办报建手续。

  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掌握本省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建设的基本建设及技改项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是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2、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进行登记;

  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4、查处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5、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工作建设项目的报建情况。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经省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及规定由企业自主审批且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苏单位在本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向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

  经市、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向所在市、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建设内容

  4、投资规模

  5、资金来源

  6、当年投资额

  7、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8、发包方式

  9、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

  10、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第七条 报建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30日内按第五条规定向有权部门领取《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

  3、向有权部门报送《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并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报建申请,应当在自报送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及时到原报建部门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追究建设单位(业主)、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投标权、停止施工等处罚。

  第十一条 各市招投标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招投标办公室报送上月《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表式附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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