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8-01 16: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镇政建[1997]第157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印发实施《镇江市建设工程非招标项目承发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现将《镇江市建设工程非招标项目承发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希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巩固建设工程专项治理的成果,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1997]170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非招标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市市区区域内的招投标起点线以下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200-1200M2或投资在10-5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方基桩工程、小区配套、管线敷设、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不论是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在镇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崐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发包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操作程序
1、建设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文和发包申请,承包施工单位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施工取费证书,到“交易中心”申请登记,并进行承发包洽谈。
2、洽谈成功后,应将合同草稿和工程施工预算送“交易中心”进行审查和核定。成交合同价不得超出镇政建[1996]172号文规定的浮动幅度。
3、合同正式签定后,应在“交易中心”及时办理合同鉴证、见证,办理项目造价注册、质量报监、工程开工报告和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各项手续,并按合同价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如发生场外交易,一律视为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交易双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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