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25 13: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乐山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精雕细刻乐山山水园林城市,结合乐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
(六)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
(七)《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八)《乐山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九)《乐山市绿地系统规划》;
(十)《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50180-93.
(十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乐山市规划委员会和乐山市规范管理局直管
的城市规划区。
乐山市中心城区分旧城区和新城区,其他区、市、县、自治县所辖城市的新旧城区由当地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乐山市中心城区早城区范围为:肖公嘴滨江路南段旧大桥滨江路中段长江市场嘉定北路牛耳桥嘉定中路凌云大厦青果山路市委党校人民西路新村广场人民南路新村游园海棠路乐山工业学校—乐山师院滨河路肖公嘴。其余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区。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为:
(一)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二)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化、风景林地;
(三)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四)绿化覆盖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覆盖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五)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六)开敞式绿地:是指居住区绿地直接为当地居民享用的“福利型”绿地,并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
(七)开放式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五条 乐山市规划管理局和各区、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乐山中心城区和各区、市、县、自治县的绿化规划管理、审批,负责划定“绿线”。乐山市风景园林局和各区、市、县、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绿化规划的实施,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绿化必须符合下列措施要求;
(一)乐山市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区11m2以上,城市绿地率38%以上;
(二)城市新建住宅区:旧城区绿地率应大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大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建筑基地面积10%;
(三)城市道路: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15%;
(四)快速通道:乐-峨、乐-沙、乐-五、乐-夹、乐-井五条组团城市间快速通道上的绿带总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15%,且通道两侧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或防护林)。在快速通道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通道的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五)城市沿江、沿河及沿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小于30米;
(六)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中第(二)、(六)款内绿地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一)建筑基地内设置开敞式绿地;
(二)基地内建筑向社会提供开放式空间;
(三)建筑场地内绿化覆盖率大于45%
第八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规划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平面图,绿化平面图的比例与总平面图比例、道路线型方案一致。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报批绿化方案。其绿地指标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否则报批方案不予签批。
第九条 绿地率指标达不到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建设项目报批规划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规划可以审批:
(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异地绿化手续,异地绿化后绿地指标达到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呈报异地绿化方案。
(二)确属城市功能需要的停车场(库)、市场、公共厕所、垃圾库、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项目;
(三)广告牌、宣传栏、各类岗、亭;
(四)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的可以降低绿地指标的特殊建设项目。
第十条 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的绿化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予以严格控制。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建设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以验收。
对于城市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分期验收的,在后期实施的建筑基地内,业主必须先期实施临时绿化,临时绿化与前期建设工程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开放。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让。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上的各类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业主必须原样恢复绿地。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以下计算方法:
(一)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
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在基地面积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内面积。
2、建筑红线内基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场地,基地面积算建筑红线的范围内面积。
3、单位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基地面积,算单位总用地面积。
(二)绿地面积(绿地率)的计算
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面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计算。
2、单位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地面积算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总绿化面积。
3、建筑基地地内的水域面积算绿地面积。
4、出让、转让所得地块内因市政建设需要而无偿退让的部分面积,按该部分面积所占建筑基地面积比率,在规划要求的绿地率中扣减相应的百分点。
5、位于城市旧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 1.0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7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0.50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0.30
大于18.0 0
6、垂直绿地不算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乐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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