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3-10 17: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发[1999]12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蓬勃发展,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存在忽视工程质量,违法建设,建筑市场混乱,工程垮塌等情况,工程质量形势严峻。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1、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投资效益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各级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如泰山""的责任感,切实把工程质量管理摆在建设工作的首位,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2、要正确处理好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单纯地为了抢时间、赶进度,而放松工程质量;正确处理好投资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盲目地追求低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正确处理好建设程序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片面地强调简化办事程序,而弱化甚至摆脱法定程序和法定部门的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质量责任
3、明确部门责任。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移民、教育、乡镇、企业等系统和各类开发区的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管理、预拌砼生产、建筑材料与构配件准入、竣工综合验收、工程档案、质量投诉处理与事故查处。负责相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批与管理,外地来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批与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工程,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4、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领导责任人制度。市级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项目的工程质量,由主管地方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5、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部责。基础设施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指挥部等名义代替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不明确,不得批准立项。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在1999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6、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7、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但任什么职务,都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
8、工程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组织建设:
(1)立项审批;
(2)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审批;
(3)规划、用地许可;
(4)项目报建;
(5)监理招标;
(6)勘察设计招标;
(7)初步设计审批;
(8)申办投资许可证;
(9)施工招标;
(10)委托质量监督;
(11)申领施工许可证;
(12)竣工综合验收;
(13)工程档案归档。
对于涉及基础设施和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有计划部门审发的形式报告。
9、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严禁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形式代替项目审批。凡未批准立项的工程,不得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管部门不得批准预售。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
四、认真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10、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项目决策应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市级项目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级项目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还要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
11、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评估要客观、公正、科学、不受干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五、健全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12、项目报建制。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项目等级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前期工作、规划、用地许可、业主资信等进行审查、登记。
13、招标投标制。凡应纳入招标投标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参股或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项目),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项目,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区县[自治县、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外,其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限制议标条件,规范议标程序。要加强项目招标后的动态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未经批准的,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私下发包、肢解发包和假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14、工程监理制。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单位既要对项目法人负责,又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积极推行设计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5、合同管理制。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施工许可制。所有建设项目施工,都必须按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和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确定工程监理的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7、市场准入、清出制。对参加建设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要从严要求。充分运用资质管理、施工许可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制度。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承揽工程。
要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清理和整顿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决不允许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建筑市场,并将严重违法违规或是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清出建筑市场。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18、造价管理制。要遵循价值规律,以合理工程造价确定中标单位。认真实施重庆市99工程造价标准,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工程材料指导价。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最低限价,确保工程基本造价。严禁项目法人压级压价,严禁施工企业以低于工程基本造价承接工程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19、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负责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除政府项目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外,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采购的行为。
20、竣工综合验收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综合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基础上,实施最终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固手续和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售房。
21、质量投诉、赔偿、保修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主管部门要公布工程质量投诉电话,配有专人处理。凡查证确系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住宅工程要实行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在规定时间与范围内的保修制度。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建构建筑物,加强维护、保养,对使用不当造成后果的,由使用者负责。大型公共设施的管养单位,要定期组织检测,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22、档案管理制。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依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23、建立规范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是确保建设行为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有效途径。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所公开交易。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都应在1999年9月底前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并实现全市微机联网。要制定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标准和运作规程,实施规范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派专人常驻有形建筑市场实施监督。
24、实行政企分开。为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六、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25、提高规划质量。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国土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要加强工程地质勘察,严禁在常年洪水淹没线以下、地质灾害频发的禁建区选址定点。规划方案审查要突出宏观管理,严格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绿地率、总平面、竖向布置,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的相关关系,不得延伸到对初步设计阶段内容的审查。
26、提高勘察质量。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各类勘察资料质量负责。
27、提高设计质量。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设计、越级设计、私人设计、挂靠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签、代盖图章。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健全设计会审制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严把工程结构安全、基础设计质量关。承担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设计单位要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问题。设计变更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
28、严格初步设计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和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和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概算审查。
29、强化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图现场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七、加大政府监督力度
30、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对住宅、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工程,都应接受质量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专业质量监督站都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级、各专业质量监督站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严格核验,特别要加强对工程结构、基础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包庇袒护,并对核验的工程质量等级负责。凡未委托政府质量监督或质量监督核验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31、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定期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
32、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与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33、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各方主体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人人明确质量责任,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考核逗硬,奖惩分明。
34、提高队伍素质。要重视和加强队伍的政治素质、专业技术的培训。对政治素质不好,业务技术不通的人,要坚决从现有领导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撤换下来。要加强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政治上强并懂专业技术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和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主任任命前,应征求中共重庆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要加强各级质量都督部门的建设,切实配备好质量监督人员,提高质量监督部门的自身素质。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和技术工种的培训,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得关键技术工种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九、严格执法,惩治腐败
35、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对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法人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场处交易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消资质等级证书。
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否认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36、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未编制并按规定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未配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和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让私人挂靠或低资质企业挂靠承包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指定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采购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只收费不监督、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质量都督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质监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办理权属登记、或出售房屋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7、对工程质量事故人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本市设计、施工单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执业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外地来渝设计、施工单位,清退出市。
38、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
十、加强社会监督,开展评比活动
39、加强社会监督。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都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地区政府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宣传部门对重视工程建设质量,并在工程建设质量上作出贡献的人与事,要公开宣传;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也要公开曝光。
40、开展评比活动。继续开展重庆市建筑工程""巴渝奖""、优秀设计奖、优秀住宅小区奖等竞赛、评选活动,培育精品工程,树立下面典型。
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我市当前的工作重点,也是今后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为建设新重庆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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