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07 11: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宜建招[2001]第003号
二○○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宜昌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取得交易人资格。
第三条 进场交易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时交验相关证书的原件,以确认其投标资格。
第四条 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公告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均可报名,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施工企业报名投标。
第五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和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根据报名条件及有关规定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按照公告确定的投标人数量,先由招标人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单位中推选不多于三分之一的投标人直接入围参加投标,另外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投标人通过公开抽签选定。
提倡投标人全部通过抽签确定。
第七条 公开抽签的程序是:
1、招标人公布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单位并公布从中推荐入围的报名单位;
2、进行第一轮抽签,由剩余报名单位抽取自己的顺序号;
3、招标人抽取并公布中签号码;
4、进行第二轮抽签,报名单位按自己顺序号的次序依次抽取号码,本轮的号码和中签号一致的报名单位即为投标入围单位;
5、招标人公布抽签结果。
第八条 投标入围单位选定后,入围单位应及时填写《投标申请表》,经招标人审核批准后,成为投标人。
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所产生的投标人一律无效,由招标人按本规定重新确定投标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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