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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

1995-09-27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和清运、消纳、处理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新建、改建、扩建作业中产生的同类废弃物和回填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土地、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协助做好施工渣土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有举报的权利;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产生施工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拆迁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分别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卫生责任书,领取统一印制的渣土准运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含125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

  第五条 需用渣土回填的单位应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渣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剂。

  第六条 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场作业,进出场路口路面要求硬化,并设专人清扫保洁。禁止在围场外堆放施工渣土和材料。

  第七条 建筑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其他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八条 居民维修、改造、装饰住房或其他设施产生渣土的,应自行将渣土清运到指定地点消纳,也可委托环卫所(清洁队)清运,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处置清运费。

  第九条 清运渣土应持渣土准运证,严格按公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确定的路线运到指定地点消纳。

  清运渣土的车辆不得洒漏污染路面。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部门定点建设渣土消纳场。民办或自办渣土消纳场应经市规划、环保、土地部门同意,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消纳施工渣土。

  第十一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

  第十二条 收取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全市统一的市容环境卫生费收据。

  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清除无主垃圾和环卫设施的添置和维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汽车100元罚款;

  (四)擅自设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元罚款;

  (五)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元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按应交罚款数额的3-5倍处罚。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渣土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渣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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