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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996-08-0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招字[1996]488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和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提高评标、煊标工作的公开性、公证性和科学性,保证评标、定标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市建委《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定标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是南京地区对建设工程管理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人才库。

  评委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职责是,在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管理下,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并对作出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委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及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 负责评委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对专家库评委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 对建设单位的抽签进行组织与监督;

  (五) 对专家库评委招标评标、定标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评委专家库由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库评委可以是在南京地区有影响的在职或离退休建设工程管理或工程技术人员。

  单位推荐、本人自荐的建设工程管理或工程技术人中经市招标办审查,市建委审批后,亦可成为专家库评委。

  专家库评委由市建委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

  第五条 专家库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为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 能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三) 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四) 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且在南京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工作满八年以上;

  (五) 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注重于建设工程管理和市场经济的研究,自觉服从市招标办的管理监督;

  (六) 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评委的权力与义务。

  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 对投标单位报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 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进行独立打分或投票;

  (三) 可以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评委具有以下义务:

  (一) 根据建设单位的抽签结果,在市招标办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 对招村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市建委宁建字(1996)246号文件规定,需要评委参与评标的,应事先向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评委的抽取采用随机、公平的形式,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法选定,被抽取的评委不得低于招标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一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得到招标办的批准后,方可补抽。

  (一) 抽取的评委与该招标评标工程有关,可能影响评档公正性的;

  (二) 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抽取评委后,由市招标办书面通知评委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度超过两次的,作为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处理。

  评委离开本地时间五天以上时,应提前告知市招标办。

  第十条 评委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评标应在打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委参加评标的资料由建设单位专人保存,需要时,市招标办可随时抽查。

  评委有徇私舞弊、不公证的评标行为,市招标办有权责令其退出评委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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