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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发包的通知

1999-03-14 17:28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各区(县)、开发区建管站(办)、各建设、施工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发包,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的精神,就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在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发布工程报建信息、招标公告或资审通告。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在本市其它区、县、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必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和公告。

  三、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来汉企业还须持有注册登记证书)、武汉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会员证的施工企业都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

  四、招标单位受理投标单位的投标申请后,由招标单位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预审,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当合格的申请单位较多时,可采取由招标单位在合格的申请单位中选择推荐三分之一,其它三分之二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名单。并将名单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五、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市建委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招标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的各项规定。建立办事、审批制度,实行领导责任制,把好公开招标关。凡按规定应公开招标,因招标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未公开招标的,必须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调离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岗位。

  招标管理部门应将实行公开招标纳入本年度的目标管理任务,作为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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