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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08-26 13:56    【  【打印】【我要纠错】

  深建字[2002]77号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了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推广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均需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测评合格后方可使用。

  上述造价软件是指本市区域内以深圳市各类工程综合价格为依据利用计算机计算工程造价的软件,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市政维修等工程概预算、招标投标工程的标底(或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造价软件。

  二、造价软件的开发必须符合市造价站制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数据库及数据交换规范》。

  造价软件涉及全市统一计价依据时,应使用市造价站建立的我市各类工程综合价格的计价依据数据库。

  三、申请造价软件推广使用测评,需向市造价站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造价软件的运行环境,包括硬件和软件环境,如适应机型、开发平台和开发语言等;

  (三)软件的系统设计详细说明、程序设计框图:

  (四)软件的技术性能与主要特点;

  (五)拟被认定的造价软件;

  (六)评审专家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四、造价软件的测评工作由市造价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对测评符合要求的造价软件,发给测评合格证书。

  五、取得测评合格证书的造价软件开发单位在销售软件时,应建立相应的用户档案;发放用户手册时应注明本软件的合格证书编号。

  六、取得造价软件推广使用测评合格证书的开发单位应做好软件的数据更新、售后服务和升级工作。

  七、未经市造价站测评合格的软件,不得在本市用于工程造价的正式确定,并由市造价站公告提请有关单位购买使用时留意;经测评合格但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升级的,由市造价站公告注销其合格证书。

  八、非法复制和修改造价软件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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