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5-19 10: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宁价(费)发[1999]96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行为,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以确保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服务内容及职责
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为主要内容,负责提供有关工程交易的各项服务,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双方创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全方位的咨询、培训服务;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违章违法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二、 收费项目及试行标准
1、建设工程交易费。“交易中心”对交易成交后的建设工程交易的甲、乙方,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总额0.8‰的交易服务费。交易的甲乙双方各承担0.4‰。
2、房屋、场地等设施使用费。对因工作需要须长期使用“交易中心”办公用房、场地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费标准由使用者与“交易中心”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以上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到期按程序正式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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