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01 17: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一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等施工业务,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核准手续,领取《承接工程核准书》。
第三条 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承接施工业务应当持下列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到省或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承接工程核准书》。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所在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企业近三年在工程所在地的业绩证明。
施工企业在本地承接施工业务,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即可办理《承接工程核准书》。
未取得年度《承接工程核准书》或新进各市(县)的企业,经工程所在地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办理单项《承接工程核准书》。
第四条 省外施工企业办理《承接工程核准书》的具体办法执行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法(1999)132号文件。
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办理进江苏准予投标许可证、在江苏境内承接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执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苏建管企(1997)201号、苏建管企(1998)30号文件。
第五条 施工企业承接依法可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工程项目,仍须到省、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接工程核准书》等手续。
第六条 《承接工程核准书》实行年检制度。施工企业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其持有的《承接工程核准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第七条 省内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应当持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承接工程标准书》,向有关部门办理招投标手续。无《承接工程核准书》的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已投标并中标的,中标无效;强行施工的,依法追究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证备案手续时,须同时办理承接工程的项目经理押证手续。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有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未取得《承接工程核准书》即开展施工业务;省外施工企业未办理《投标许可证》参与投标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违规企业两年内不办理《承接工程核准书》。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工程核准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由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承接工程核准书》实行正、副本,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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