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0-21 09: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议标行为的管理,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通过议标发包:
(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或国家保密工程;
(二)不实行施工招标的国内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三)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五)境外捐资的建设工程和不适宜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定位红线;
(三)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施工现场符合开工要求。
第五条 业主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议标条款和组织议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组织。
第六条 要控制参与议标的施工企业,质量和信誉差的企业坚决不能参加议标。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本市注册登记证(外地来汉企业)或资质认证证明。
第七条 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八条 议标单位必须将议标条款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议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到招标管理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按规定对项目实行报建;
(二)业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议标申请书,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编写议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草稿并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固定量、放开价、竞争费的原则,进行平等有偿的议标交易;
(五)议标结果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由建设业主填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发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七)议标价款必须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盲目压价,带资垫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作为议标的优惠条件。
第十一条 议标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发包的;
(二)明议暗定,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施工单位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盲目压级压价、带资垫资、弄虚作假等非法行为获取议标工程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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