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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8-01-01 11:26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程序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按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已确定,当建设项目具备发包工程施工工作条件时,方能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第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及程序为:尚未委托监理的,应委托监理;组织施工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阶段主要工作及程序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竣工阶段主要工作竣工验收,期内保修。

  工程保修期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结束。

  第六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中,凡按规定或经批准不实行监理或招标的建设项目,可免去该程序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按《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投标必须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省政府黔发(1996)30号)执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并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向承包单位发出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组织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的图纸会审,进行技术交底并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进行质量监督按《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建(90)15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9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进行安全监督按《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按《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黔建设通发(1996)076号)。

  凡按《建筑法》规定,持《开工报告》开工的,应持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到受理建设项目登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建设(1900)1215号)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及责任按《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9号令)执行。有特殊情况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除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工程施工现场和企业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全国、全省统一进行的检查、评比外,要严格控制对工程项目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确有必要进行的检查,评比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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