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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01-21 11:02    【  【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发[2002]4号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管建设工程,以及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市管建设工程是指国家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是指由区县(自治县、市)批准立项的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

  凡市管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建设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所进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立项批复;

  (二)已按规定报建;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查备案;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九)设有标底的,招标人编制标底;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二)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必须经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宜进行施工招标的特殊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场或者“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www.cqjsxx.com)上同步发布。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必须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个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选择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全部随机抽取;

  (二)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随机抽取;

  (三)按照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的程度设置分值采取定量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必须将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设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的标底需要审定的,招标人应当将编制的标底送监督管理机构,由监督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标底审查单位,由其审查标底。开标前2小时,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送审标底与审查标底相比,误差在±3%以内(含±3%)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审查标底即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标底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标底编、审应当依据本市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标底编、审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市外、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后,招标人方可向其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般工程应当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同日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按照规定界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nbs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监督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或者"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上公示2日。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取得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凭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和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分值设置,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施工工期、项目班子配备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采取在总分100分范围内进行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并以此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

  通常情况下,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为:

  投标报价 65分

  施工组织设计 26分

  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 4分

  施工工期 3分

  项目班子配备 2分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

  二、投标报价65分

  1、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5%~3%)内者,得基本分35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6分,每下浮1%加6分,最多扣18分或者加30分。

  2、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10%~3%)内者,得基本分35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3分,每下浮1%加3分,最多扣9分或者加30分。

  3、设备安装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7%~3%)内者,得基本分37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4分,每下浮1%加4分,最多扣12分或者加28分。

  4、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10%~3%)内者,得基本分35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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