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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的规定

1998-08-28 13:36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1998]372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地、市建委、建管局: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类招投标活动(除特别情况外),都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标投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办事,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给建设单位指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制造厂家。不得非法干预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影响评标定标结果。

  四、严格工作纪律,端正行业风气,杜绝“吃、拿、卡、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宴请,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作出与自己身分不相称的事情。

  五、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馈赠的礼品、礼金。确因某些原因,不便拒绝的,不论其价值大小,均须按有关规定上交登记。

  六、坚持招投标工作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办事不刁难、不推诿、不拖拉,忠于职守,努力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纪违规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定期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廉政勤政职业道德建设考核。对工作中发生的泄露标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向主管部分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八、凡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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