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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8-12-08 15:37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8)555号

各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规定如下:

  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

  (一)凡政府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属抢险救灾、投资总额低于50万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由项目投资者自主决定。投资者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到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设登记和确认核准手续。投资者要求招标发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二)中方控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应视同国内投资项目招标发包;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发包,但贷款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方控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应按国家、省、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严格查询,核实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商定发包方式,并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外方独资项目,发包方式由项目投资者自主决定。

  (三)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服投资的工程,除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苏建招(1997)98号〉第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外,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公开招标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苏建招(1998)29号〉的规定执行。对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积极创造条件,规范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和投标单位报名、资格预审及抽签工作。

  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应通过公开报名、业主按比例推荐、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公开招标将全部通过公开报名投标,各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积极试行这项工作,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一) 进一步规范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报经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办理招标申请的同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邀请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二) 严格控制议标。各地应制定严格的议标审批制度,严格议标的审批程序。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关议标项目的条件、程序、投标单位的选择等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在其他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四) 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未进场进行交易的工程项目视为私下发包,按《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五) 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未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不应议标而进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应投标、办理中标手续而未投标、办理中标手续的单位,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六) 全省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能:

  (1) 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各类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大小,都应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2) 审查招标申请。对建设单位填报的《招标申请书》,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进行认真的审查。招标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 招标方式的选择。工程项目的土木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深基坑支护等,应采用公开招标;设备供应、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鼓励进行公开招标,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如采用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方式,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② 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列入招标范围中:建设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

  ③ 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委托的标底编制、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经济组织,并具有与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质(格);省外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还需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④ 对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要求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来定,且不得低于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苏建施(1995)141号、苏建管(1995)07号《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3) 审查投标单位资格。以《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施工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作为审查标准,对报名投标的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参加投标。

  (4) 审查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着重审查报价的编制依据、评标办法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审查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及定标办法。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及定标办法应与招标文件同时确定,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及定标办法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

  确定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审查招标单位评委的资格条件(招标单位推荐的评委一般要求为有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评标组织成员。

  (6) 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主要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评标组织成员是否按评标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细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评标,是否依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定标办法及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7) 办理核发中标通知书、收取有关规费、审查合同等有关手续。

  (8)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标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应具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八)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主持。评标组织成员、投标单位、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应准时出席,投标单位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放弃投标处理。开标后应立即进行评标。

  (九) 评标工作负责人由招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担任,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受聘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组织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受聘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标组织总人数的2/3,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应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积极筹建和完善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并按专业进行划分,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管理办法》和规定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管理。

  评标组织应按照评标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此基础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对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复核后,提出拟中标单位。如招标单位委托评标组织定标,评标组织应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列为拟中标单位。凡授权评标组织定标的,招标单位不得随意否定合理的中标结果。

  (十) 开标当天定标的工程项目,应复会宣布拟中标单位。对于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不超过14天定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

  (十一) 积极试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大胆探索合理低价中标。各地可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类别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试点工作。引导施工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企业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工程量清单由标底编制单位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省建委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实施办法,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

  (十二) 各地要积极推行使用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和我省统一的招标文件,加强对招投文件的规范化管理。

  (十三) 各地要做好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工作。所有招投标项目的报建登记表、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开标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和纪要、评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副本、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并建立索引文件,作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十四) 招投标管理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其工作人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作为评标组织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 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程序

  (十五) 各地要在已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规范化工作程序。积极推广“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的做法,为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进场部门提供综合性、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所有省辖市和有一定建设规模的县(市),都要创造条件将报建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鉴证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场联合办公。

  (十六) 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要有可操作运行、可检查监督的规章制度,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进场部门的行为,努力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和驻场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明确工作职责,方便办事单位。

  (十七) 全省实现微机联网后,各地应积极做好招投标相关信息采集与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与省辖市进行联网,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同时,各地应积极与交通、水利、邮电等专业部门联系,争取年内全省所有专业工程进场进行交易。

  四、 工程招标投标统计考核

  (二十一)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目前,各地仍按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报表进行填报。建设部制定的试行报表的填报时间及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十二)各县(市)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统计报表服送到省辖市,各省辖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将汇总报表以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报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省辖市的汇总报表共有三张:第一张为省辖市市区的汇总表;第二张为省辖市所属县(市)的汇总表;第三张为省辖市全市的汇总表(即将第一张、第二张汇总后的报表)。

  报表中的建筑面积、投资总额、标底价、中标价、百分率等指标均应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核对无误,上报要及时。对于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面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

  (二十四)要把工程报建率、招投标率、公开招标率、议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领导应当作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

  五、 加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勤政廉政建设

  (二十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廉洁高效,防止违纪违规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建设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严格工作纪律,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定期进行招标管理人员廉政勤情况考核。对工作中发生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进向主管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报告,进行严肃查处。

  (二十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紧紧依靠、密切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驻场机构对建设市场实施综合治理,督促各驻场部门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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