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2-17 08: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的总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的建筑业企业。
第七条 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进驻交易中心的有关管理部门确认总承包企业中标合同,审查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办理分包合同登记。
第八条 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条件的范围内分包总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施工或提供劳务。
第九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条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并与总包企业一道就所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二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提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工程质量优秀的分包企业,经总包单位认可,可继续承接总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总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查询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五)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查询总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搞好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分包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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